設計資質辦法規定較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提高設計質量,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
第三條 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設計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甲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擔大型復雜工程設計的能力;
(二)乙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擔中型工程設計的能力;
(三)丙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擔小型工程設計的能力。
第五條 根據專業性質和業務范圍的不同,設計單位資質分為建筑、市政、電力、通信等多個專業類別。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企業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職稱證書;
(五)企業主要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近五年完成的主要項目一覽表及業績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報送至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批,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八條 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九條 設計單位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資質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設計單位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原發證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條件的設計單位,原發證機關應予以延續其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設計單位,則不予延續其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設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設計質量是否符合標準;
(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任何行為,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具體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降低或吊銷資質等級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設計單位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