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筑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企業資質管理,保障建筑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和單位。建筑企業資質的申請、審批、變更、延續、注銷等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三類。具體分類標準按照國家和甘肅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企業資質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筑企業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承接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工程。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裝備;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申請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四)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如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建筑企業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如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時,應按照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